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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1
作者:洪正、 李由行政院的地位與性質
(一)憲法本文當中,行政院具內閣制。
(二)增修條文當中,行政院具雙首長制特色。
行政院組織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憲法第54條)
(一)行政院院長
1.產生方式:
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之。(無須經立法院同意)(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
2.辭職或出缺:
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
3.任期:
(1)憲法無明文規定何時辭職。
(2)依憲法慣例及解釋:
行政院長於每屆立法委員上任前(釋字387號解釋),或每屆總統就職時,依慣例提出辭呈(釋字419號解釋)。
(3)依信任制度辭職:
立法院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呈之規定。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
4.職務:
(1)代行總統職權:
A.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增修條文第2條第8項)
B.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憲法第50條)
C.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憲法第51條)
(2)副署總統公布之法律或命令權:
A.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憲法第37條)
B.副署權之限制: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或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增修條文第2條第2款)
(3)參加總統院際調解之權: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憲法第44條)
(4)提請任命權: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憲法第56條)
(5)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
(6)擔任行政院會議主席權: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憲法第58條第1項)
(7)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行政院組織法第10條)
(二)行政院副院長
1.產生方式:
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憲法第56條)
2.職務:
(1)襄助院長處理行政院院務。
(2)代理行政院院長之職務。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
(三)行政院各部會首長
1.產生方式:
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憲法第56條)
2.職務:
(1)主管該部會業務。
(2)副署總統所公布與該部會有關之法律或命令: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憲法第37條)
(3)參加行政院會議,參與議決送交立法院之法案或事項: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憲法第58條)
(四)不管部會政務委員
1.產生方式:
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憲法第56條)
2.職務:
(1)輔助院長處理行政業務。
(2)參加行政院會議。(憲法第58條)
(五)行政院會議
1.組成人員:
(1)由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憲法第58條第1項)
(2)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出席。
2.職權: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憲法第5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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