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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程序之基本原則-處分權主義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程序之基本原則-處分權主義
1. 定義
又稱處分原則、處分主義。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訴訟標的,以及訴訟程序的開始與終結。
2. 就訴訟標的而言
(1) 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實體法上之權利是否須要透過訴訟實現(起訴與否)。
(2) 當事人可自行決定請求法院審理並作成判決的範圍;當事人未主張之實體法上權利,法院不得進行審理
(不告不理;行訴§218準用民訴§388)。
(3) 訴之變更:不違反公益的前提下,經對造同意當事人可變更起訴內容,或追加他訴 (行訴§111Ⅰ)。
3. 就訴訟程序而言
當事人可以決定程序終結,例如:撤回訴訟、認諾、捨棄、和解行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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