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審判權-為公法上爭議,但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權者:選舉(罷免)訴訟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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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審判權-為公法上爭議,但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權者:選舉(罷免)訴訟

行政訴訟之審判權-為公法上爭議,但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權者:選舉(罷免)訴訟

包含有關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

(1)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條

A. 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
    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選罷法§1261)。
B. 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選罷法§1262)。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之訴,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0條:「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
     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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