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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裁處對象-法人:私法人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罰之裁處對象-法人:私法人
(1) 法人做為行政罰之主體,是否有違反有責原則之虞,目前認為可採法人實在說;代表法人之自然人所為之
行為,效力應歸屬於法人。因此,法人應得為行政罰之處罰對象。
(2) 此觀之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
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亦同此意。
(3) 自然人之併同處罰:行政罰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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