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之送達-方法:公示送達(方式、生效時間及其效力)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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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之送達-方法:公示送達(方式、生效時間及其效力)

行政程序之送達-方法:公示送達(方式、生效時間及其效力)

(1) 方式 (行政程序法§80、§82)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為公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2) 生效時間及其效力 (行政程序法§81)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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