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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之聽證-聽證前準備程序:通知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程序之聽證-聽證前準備程序:通知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行政程序法§55
(1)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
公告之︰
A. 聽證之事由與依據。
B. 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C. 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D. 聽證之主要程序。
E. 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
F. 當事人依第六十一條所得享有之權利。
G. 擬進行預備程序者,預備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H. 缺席聽證之處理。
I. 聽證之機關。
(2) 依法規之規定,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前項所列各款事項,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
適當方法公告之。
(3) 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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