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之自由與羈束性

作者:李由、林實恭

行政法之自由與羈束性

行政行為自然應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以法律控制行政行為,使其不致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並達到權力之間互相制衡之目的,此為行政之羈束性,然而,行政在一定情形,經立法者允許,可以有一定程度之鬆綁,此即行政之自由性,行政受到法律的羈束與行政被給予之空間,為此章討論之重點,而談到行政之自由與羈束性,通常便會提到以下二個概念:不確定法律概念及行政裁量,以下分別詳細說明之:

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意義
法律由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所組成,不確定法律概念指的是構成要件當中有一些必須在適用之前,更進一步將其具體解釋的法律用語,主要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經驗性概念
此概念可以藉由一般常用的解釋方法具體化,是一種描述性的概念,亦即,透過五官的感知及言語的描述,可以堆疊出經驗性概念應該呈現的樣貌。
例如:「夜間」、「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及「心智缺陷」等等。
(2)規範性概念
此為一種偏向價值認定的概念,在解釋的過程中也會很抽象,並無法透過單純的推論、知覺或描述即可展現,而係必須掌握概念核心,以此核心決定囊括周圍接近概念之範圍。
例如:「公序良俗」、「猥褻」或「國家安全」等等。
(二)法院之審查
1.原則
不確定法律概念為構成要件之一部分,法律的構成要件及解釋本即法院審查的範圍,法院的職責即是認事用法,因此,行政機關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及適用,自然係法院得審查之範圍。
2.例外:判斷餘地
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所為的判斷或評價,有不受行政法院之審查的範圍,此即「判斷餘地」,判斷餘地之理論基礎係本於機關功能最適角度而來,在判斷餘地之範圍內,行政法院應接受行政機關之決定,不得就其適當與否加以審查,但仍得就合法性予以審查,或是該事項是否為判斷餘地之範圍,亦得審查。
判斷餘地之範圍如下:
(1)涉及高度屬人性的決定
例如:國家考試閱卷評分、公務人員考績評等。
(2)專家或委員會作出的評價決定
例如: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決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決定。
(3)預測或評估性質的決定
例如:環境評估。
(4)高度專業技術之決定
例如:核能發電廠設立相關許可。
(5)政策走向或計劃性之決定
例如:引進外勞、開放兩岸觀光自由行。
3.再例外:判斷瑕疵
當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有違法之疑慮時,此時縱使是判斷餘地,行政法院仍得再介入審查,畢竟行政法院本即得對合法性加以檢驗,例如以下之情形:
(1)行政機關判斷之事實違背一般社會經驗法則,或對事實了解錯誤或不完全。
(2)違背正當法律程序或違背權限而作成。
(3)違反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
4.密度理論:
(1)傳統判斷行政法院得否介入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決定,係透過判斷餘地區分原則及例外,再透過判斷瑕疵區分例外及再例外,惟有時行政法院得否介入並非一分為二的概念,近來有學者認為,可以理解為介入程度高低的問題,越是涉及行政核心領域,具有高度行政特性的事項,行政法院介入的程度應越低,審查的密度應該要越寬鬆,此即所謂的密度理論,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3號解釋理由書當中有相關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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