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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倫理
作者:黃彥勳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倫理
第一節 行政責任
壹、行政責任的內涵
一、菲斯勒 (Fesler) 與凱多 (Kettl) 的看法
菲斯勒 (Fesler) 與凱多 (Kettl) 認為行政責任由以下兩者構成:
(一) 負責行為
也就是「依法辦事」。
(二) 倫理行為
依循道德標準,避免不合倫理道德之行為產生。
二、史塔林 (Starling) 的看法
史塔林 (Starling) 認為行政責任的內涵可分為下列六種:
(一) 回應
行政機關回應民眾需求的能力。
(二) 彈性
政策的規劃與執行,需關注個別團體、地方關懷、情境差異。
(三) 負責
當有失職情事,需有人員負責。
(四) 廉潔
政策運作要公開,並能防止腐化。
(五) 勝任能力
要有執行任務的能力,兼具效率與效能。
(六) 正當程序
即「依法行政」。
貳、行政責任的確保途徑
吉伯特 (Gilbert) 依「正式/非正式」、「內部/外部」兩個面向,將行政責任的確保途徑區分成四大類。
內部 | 外部 | |
正式 |
● 行政控制 ● 調查委員會制 ● 人事主計政風之雙政機關 ● 上級人事主計政風單位 |
● 議會控制 ● 司法控制 ● 行政監察員 ● 選舉 |
非正式 |
● 代表性科層體制 ● 專業倫理 ● 弊端揭發 |
● 公民參與 ● 傳媒 ● 資訊自由 |
一、內部正式
(一) 行政控制
最強制性的行政責任確保方式。
(二) 調查委員會
針對特別問題組成的委員會,以調查真相。
(三) 人事主計政風之雙重隸屬監督體制
我國人事主計政風單位同時隸屬所在行政機關及上級人事主計政風單位。
二、外部正式
(一) 議會控制
立法機關握有行政機關的立法、預算、質詢等權限,可對行政人員課責。
(二) 司法控制
法院可審判公務員違法亂紀情事,產生課責力。
(三) 行政監察員
在我國即為監察委員,對公務員有彈劾糾舉之權。
(四) 選舉
由人民以選票對行政機關做最後課責的動作。
三、內部非正式
(一) 代表性科層體制
公務人員的任用,應能反映、代表社會一般人口的組合。
(二) 專業倫理
1. 公務人員透過相關的專業倫理規範,完成責任。
2. 如美國 1978 年的政府倫理法、我國的公務員服務法等。
(三) 弊端揭發
1. 由公務員將行政機關的違法情事公開。
2. 美國 1978 年的文官改革法使美國公務員的弊端揭發行為正式受到保護。
四、外部非正式
(一) 公民參與
公民透過利益團體、陳情、請願、遊行等方式影響政府。
(二) 傳媒
傳媒可監督政府施政,又稱「第四權」或「無冕王」。
(三) 資訊自由
政府應將非關機密的資訊公開,使民眾得以知曉。
參、林鍾沂的三元責任論
一、政治責任
遵守行政科層體制賦予的職責,忠實執行政策,透過內部的獎懲 以課責。又稱「科層責任」或「層級責任」。
二、個人責任
(一) 即來自公務人員自身內心的課責感,又稱「受煎熬的靈魂」。
(二) 實現個人責任所需依賴的機制
1. 自我反省能力。
2. 交互主觀能力。
三、專業責任
由行政人員對自己的專業能力負責。與「新公共行政」、「黑堡宣言」的主張 ( 行政人員應以公共利益的受託者自我期許,以自身專業能力實現公益 ) 相符。
肆、我國行政人員之課責
此處探討的是公務員違法失職時所要擔負的法律責任。
一、懲戒責任
即公務員懲戒法的九種處罰,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書第三章。
二、國家賠償責任
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三、民事責任
公務員的民事責任,以國家賠償法為主。
四、刑事責任
公務員犯刑法上之罪亦應負刑事責任。
五、行政懲處
即公務人員考績法所規定的「績效考核」。
第二節 行政倫理
壹、行政倫理的定義
又稱公務倫理,即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時應遵循的職業倫理,也是倫理道德在行政層面上的展現。
貳、常見的行政倫理弊端
一、多手 (many hands)
基於權力的多元與分權,許多機關或官員以不同的方式促進政府的決定與政策的實現,唯由誰在道德上負起政治結果,卻難以認定的現象。
二、髒手 (dirty hands)
組織或成員為有效實現組織目標,其處理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做出不道德行為卻被合理化的現象。
三、無臉的政府 (no-face government)
因為政府組織龐大,加上公共問題複雜,造成違法失職的機關或人員不易確認的現象。
四、貪污
此為最常見的弊端,意指官員背著法律,從事直接或間接的權力與金錢交易,以謀取自身或相關人等的私利。
參、行政裁量
為便利行政業務的執行,透過法規對行政機關職權範圍內之事項,授予其自身依合理判斷作成決定的權力,不需受法院的審查。
肆、羅爾斯 (J. Rawls) 的正義論 (A Theory of Justice)
行政倫理的靈魂即是社會正義。
一、原初情境 (original position)
羅爾斯(J. Rawls)認為,一個自由且理性的人,會追求財富、地位、權力等。這種情境稱為「原初情境」。
二、無知之幕 (the veil of ignorance)
無知之幕是羅爾斯 (J. Rawls) 用來建構其正義理論的假想道具。無知之幕假設人們對未來一無所知,沒有預設的看法和傾向,每個人進入幕後都會回到原初情境,經過理性選擇的結果,會與他人訂下同享平等權力地位的社會契約。由於處在一無所知之下,故契約協議的內容勢必會符合每個人最基本的利益 ( 每個人都想要在出了無知之幕後,與他人立於平等的地位 );羅爾斯認為,這就是正義。
三、正義的兩項原則
羅爾斯 (J. Rawls) 提出,處於原初情境的社會契約訂立人均會循以下二個正義原則來做決定:
(一) 自由原則
每個人應該在社會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權利。且所有人這些基本自由權之間均是相容、不相悖離的。
(二) 平等原則
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依以下原則調整:
1. 差別原則
進行分配的時候,應對社會的劣勢者較有利。
2. 機會均等原則
具有同等能力、技術與動機的人,獲得職位或工作的機會必須平等。
第三節 行政中立
壹、行政中立的定義
行政中立,或稱文官中立,係指公務人員 ( 事務官 ) 依法執行公務 ( 即依法行政 ),需以同一標準提供服務,不因政黨色彩或個人主觀好惡等其他因素,而改變態度或作法。
貳、行政中立受強調的原因
一、社會多元化
社會多元化之後,對於社會上各團體族群的權益要同等重視,這便是行政中立的精神內涵之一。
二、專家政治
行政中立有益專家政治的發展。
參、如何保持行政中立
一、依法行政
公務人員應在憲法及其他法律之規範下,執行政策。
二、人民至上
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時,應以國家人民的利益為最高考量,而非私 人利益。
三、專業倫理
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應對自身的專業能力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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