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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之類型:農田水利會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主體之類型:農田水利會
參照大法官解釋第518號解釋文(部分節錄):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公有、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永佃權人,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或其他受益人,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定,均為當然之會員,其法律上之性質,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 歸納本號解釋之意旨:
(1)明確將農田水利會定性為地方自治團體。
(2)在其業務範圍內(農田水利事業)的範圍內,保有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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