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稅捐之繳納與退還

作者:洪正、劉力

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稅捐之繳納與退還

稅捐之繳納時間

稅捐稽徵法第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應於代收稅款機構之營業時間內為之。

延長繳納稅捐

(一)法律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10條。
(二)原因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
(三)延長繳納期限
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

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一)法律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6條與27條。
(二)原因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
(三)延期、分期繳納期限
納稅義務人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
(四)未如期繳納分期款項之處理: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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