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
1. 通訊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 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2. 通訊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3.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 無效。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勞工行政|2021/01/11
交通行政|2021/01/11
資訊處理|2021/01/11
機械工程|2021/01/11
電信工程|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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