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
1.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2. 本條修正後新增列第2項各款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事項,以及第3項各款不得記載之事項。 3. 新增第5項,明文規定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事項,縱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仍然構成契約之效力。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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