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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
一、意義
(一)「法律制裁」是指國家對於違反法律規定者所給予之處罰。國家施以制裁得使法律具有規範的效力,其施行須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後盾,此時即有必要對於違反者施以一定的制裁以確保法律的遵守。
(二)對於因違反法律規定而伴隨之處罰與制裁,稱為「法律責任」,依我國法律可大致分為民事、刑事、行政三大法律,因此法律責任也隨之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二、種類
(一)民事制裁
1.意義:
(1)國家對於違反民法上義務所給予的處罰。
(2)民法對於民事制裁雖有規定,但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原則上國家對於私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加以干涉,僅於牽涉到社會公益或人權保障時,國家方會以強行法的方式予以介入。
2.種類:
損害賠償 |
● 私人間共同生活於社會上,倘若彼此產生衝突,以致一方造成他方 財產上、身體上或精神上之損害,造成損害之一方必須對受損害之他 方加以賠償。 ● 依民法規定,損害賠償的方式主要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 例外,且國家通常任由當事人決定是否執行損害賠償之請求,倘若無 法請求,即可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請求國家介入以完成此項 制裁。 |
人格的剝奪 |
法人是根據法律規定成立的擬制人格,國家如因其違反一定的規定而 對其宣告解散,即等於對其人格之剝奪 |
權利的剝奪 | 國家對於私人違反一定規定而剝奪其依法應享有之權利的制裁。 |
無效及撤銷 |
國家對於私人違反一定規定而使其行為完全不發生法律效果或經撤銷 始失其效力的制裁。行為人據此將因而喪失某些權利,必要時甚至須 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
契約解除及終止 |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如遲延給付,或因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而給付不能 ,在一定條件下,法律允許當事人解除契約。另外,如契約具有繼續 性,當事人之一方如未依約定為一定之契約行為時,他方當事人即有 權終止契約。 |
強制執行 |
債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債權人得依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以實現其債 權,其執行方法之種類有查封、拍賣、分配、代履行、強制履行等。 |
(二)刑事處遇手段
1.刑罰:
(1)意義:
指國家對於違反刑事法律上義務者之處罰。刑事制裁具有強制性,由國家強行介入執行。
(2)種類:
A.主刑:如死刑(生命刑)、無期徒刑(自由刑)、有期徒刑(自由刑)、拘役(自由刑)、罰金(財產刑)。
B.從刑:褫奪公權。
2.沒收:
本質上是一種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藉由沒收犯罪所得回復犯罪發生前之合法財產秩序狀態,立法理由將沒收視為獨立之法律效果,不但將沒收列為獨立專章,且有溯及既往之效果。
3.保安處分:
保安處分,乃基於社會保安之必要性使用「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等手段,施予特定行為人之具有司法處分性質之保安措施。亦即,保安處分乃現行法制度中,除刑罰以外的另一種法律效果。
(三)行政制裁
1.意義:
國家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給予的處罰。依對象可約略分為對行政機關之制裁、對一般人民之制裁、對公務員之制裁。而此處所指之「對行政機關之制裁」其實即指行政救濟程序。
2.種類:
(1)行政罰:
又稱為秩序罰,指為維持行政秩序,達成國家行政目的,而對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為之制裁。其為國家對外之裁罰行為。其種類有:(行政罰法第 1 條)
A.罰鍰。
B.沒入。
C.其他種類行政罰:如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等。
(2)懲戒與懲處:
指對於公務員因違背職務上義務之行為所為之制裁。為國家對內之裁罰行為。
A.行政懲處:
(A)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規定,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B) 懲處是用於公務人員之考績,其懲處機關為各行政機關之考績委員會。
B.司法懲戒:
(A)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規定,公務員若有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或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而有懲戒之必要者,則應受懲戒。
(B)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規定,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或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情形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C)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規定,懲戒分為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由司法院懲戒法院為之,屬於司法程序。
懲戒 | 懲處 | |
主管機關 |
司法機關 (懲戒法院) |
行政機關 (主管長官) |
適用法規 | 公務員懲戒法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處罰種類 |
免除職務、撤職、剝 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
免職、記大過、記 過、申誡 |
救濟程序 | 懲戒法院再審 | 復審、行政訴訟 |
功過相抵 |
無功過相抵之適用 | 有功過相抵之適用 |
優缺分別 | 司法機關立於第三者較客觀公正 | 由主管長官為之,易 流於主觀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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