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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適用與解釋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法律之適用與解釋
一、法律之適用
(一)意義
就具體發生的社會生活事實,檢驗其是否符合某一法規範所規定之構成要件,並據此找出其法律效果的過程,即為法律的適用。
(二)方式
1.要適用有效的法律:
選擇某一法規範以為適用時,必須注意該法規範是否是現行有效施行的法規範。亦即該規範是否有經一定之制定程序、是否具備一定的條文形式、是否與憲法並無牴觸(即法位階問題的考量),是否業經公布施行已生效力,或者已被修改、廢止或暫停適用之情形。
2.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3.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7 條)
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此為後法(新法)優於前法(舊法)之原則。倘若此等情形並無法透過無權解釋予以解決,必要時尚可透過有權解釋的管道予以解決。
4.從新從優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此原則是考量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故原則上涉及實體方面之事項,適用舊法;涉及程序方面之事項,適用新法。即所謂「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5.要掌握法規範與具體事實之關係:
法律的適用其實就是一種「涵攝」的過程。換言之,即是以三段論法的方式,將作為大前提的法規範(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套用到作為小前提的具體事實中,以尋求具體事實是否與法規範相符,而足以得出具體事實符合法規範的構成要件,故須產生法規範所預設的法律效果之最終結論。
二、法律之解釋
法律解釋是適用法律時的基本前提。
(一)有權解釋
1.定義:
又稱機關解釋,指由公權力機關依據法律所賦予的權限,解釋法律條文的涵義。機關就法律所表示之見解,具有法拘束力,機關或人民違反解釋的行為,將構成違法的效果。
2.種類:
(1)立法解釋:
立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2)司法解釋:
A.司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B.司法解釋的方式包含:
(A)審判解釋:法官審判案件時,對於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加以闡明的解釋。
(B)質疑解釋:人民或政府機關對於法律條文的涵義有疑義時,向司法機關聲請解釋。根據現行憲法規定,我國的質疑解釋主要是指司法院大法官所為的解釋。
(3)行政解釋:
A.行政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B.行政解釋的方式:
(A)行為機關對於法令涵義所做的解釋
(B)上級機關就法令涵義所做的指示。
(二)學理解釋
1.定義:
適用法律者依據文義或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推理,以闡明法律條文的涵義。此解釋並不具有拘束力,亦即政府機關和人民均不受學理解釋所拘束,故又稱為無權解釋。
2.種類:
(1)文理解釋:
又稱文義解釋,是指依據法律條文上的用語文義或字義,以及通常使用的方式所做的解釋,以確定法律的意義。
(2)論理解釋:
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不拘泥於法律條文的字句,依據一般推理的原則,以闡明法律條文真義的解釋。其方法主要有:
A.擴張解釋:
又稱擴充解釋,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狹隘,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探其立法之真意,而必須根據立法目的加以目的性擴張,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
B.限縮解釋:
又稱為限制解釋,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寬廣,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探其立法之真意,故必須根據立法目的加以目的性限縮,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
C.當然解釋:
指法律條文雖未明白規定,但根據當然的事理,可以因而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適用範圍之內。
D.反面解釋:
又稱為反對解釋,指根據法律條文的正面字義,推論出其反面的意義與結果。
E.補正解釋:
又稱為補充解釋,指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有明顯的疏漏或錯誤時,綜觀法律全文加以推論,以為補充或修正的解釋。
F. 類推解釋:
(A)指法律對於某種事項並未以明文直接規定,但對於其他類似事項因已有規定,故可直接援引類似事項的規定內容適用到未規定的法律當中,加以比附援引為解釋。
(B) 所謂的類推解釋的禁止,應限縮在法律無明示的情況,倘若有明示,例如「準用」的情形,則仍應視為與該條項之法意無違。
(3)其他解釋方法:
如歷史解釋,又稱為沿革解釋,是指根據法律制定過程的相關資料,以探究立法者原意的解釋。例如對某些法律條文有疑義時,可參考其制定草案的理由書、報告書等相關立法資料,以探求其真義。
● 重要觀念
名詞 | 涵義 |
類推適用 |
法律無明文規定之事項,為追求適用法律之公平公正,相似之事項為相似處 理,故以類推適用之法填補法律缺漏之處。 |
準用 |
由立法者所為之類推適用,亦即直接規定於法律中的類推適用。 |
視為 |
為法律擬制,雖然事實並非如此,但將事實認作是如此。「視為」之法律效 果,不因反證而被推翻。 |
推定 |
是為了舉證方便而規定,若符合一定構成要件,則有某種效果。該法律效果 若有反證則得推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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