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制裁-行政制裁

作者:洪正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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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制裁-行政制裁

法律制裁之行政制裁:

(1)行政制裁意義:

A.國家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給予的處罰。

B. 嚴格來說,「執行罰」本質上並非處罰,而是使義務人屈服以收將來履行義務效果的手段。換言之,其係在行政執行程序中對於不履行其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者所施予之強制手段,稱「執行罰」並不恰當。至於「行政刑罰」應屬特別刑法的一種,故應將之歸類於前述的刑事制裁,而非此處的行政制裁。因此,此處所欲探討的行政制裁,僅指對於一般人民以及具有特殊身分的公務員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例如律師、會計師等)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所給予的處罰。

(2)行政制裁種類:

A.行政罰
又稱為秩序罰,係指為維持行政秩序,達成國家行政目的,而對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為之制裁。其種類有:

(A) 罰鍰。

(B) 沒入。

(C) 其他種類行政罰:如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等。

B. 懲戒罰:
此係指對於具有特殊身分之公務員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例如律師、會計師等)因違背職務上義務之行為所為之制裁。如:罰鍰、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或業務、除名及撤銷執照證書等。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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