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作者:羅揚

法人

法人


一、意義

指自然人以外,由法律賦予權利能力之社會組織體(採法人實在說之社會組織體說),故法人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透過其執行機關「董事」,能獨立為法律行為。

二、種類

(一)法人依其設立之準據法,可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

1.公法人如有訴訟,原則上屬行政法院管轄;私法人如有訴訟,原則上屬普通法院管轄。
2.公法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適用國家賠償法;私法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適用民法。

(二)法人依其成立基礎,可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三)法人依其設立目的不同,可分為公益法人、營利法人。

1.公益法人之目的為公益,即以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為目的,雖允許少部分之營利行為(如:義賣),但最終所獲利益仍用於公益,如: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2.營利法人之目的為營利,即以所獲利益分配給社員,如營利社團法人(主要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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