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危險之責任
契約之成立
正當防衛
無權處分
暴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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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機關 1.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2.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3.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