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之扶養-順序

作者:洪正test

民法親屬編之扶養-順序

民法親屬編之扶養-順序

1.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下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民法第1115、1116-1條):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夫妻。
   (2) 直系血親尊親屬。
   (3) 家長。
   (4) 兄弟姊妹。
   (5) 家屬。
   (6) 子婦、女婿。
   (7) 夫妻之父母。
   (8)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2.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下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民法第1116、1116-1條):
   (1) 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夫妻。
   (2) 直系血親卑親屬。
   (3) 家屬。
   (4) 兄弟姊妹。
   (5) 家長。
   (6) 夫妻之父母。
   (7) 子婦、女婿。
   (8)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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