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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之遺囑-種類、見證人與生效期
作者:洪正test民法繼承編之遺囑-種類、見證人與生效期
(一) 遺囑方式之種類
遺囑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民法第1189條)。
(二) 遺囑見證人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民法第1198條):
1. 未成年人。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三) 遺囑之生效期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99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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