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之遺囑-定義、能力與特留分

作者:陳仕弘

民法繼承編之遺囑-定義、能力與特留分

定義

遺囑,係自然人於生存時,為處置死後遺產或事務為目的,依法定方式作成而於死亡後發生效力之單獨行為。

遺囑能力

依民法第1186條規定:
1.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2.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因此滿十六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得自為遺囑。
另外遺囑為具一身專屬性之行為,必須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特留分

1. 定義: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所謂特留分係指法律保障遺產繼承人可分配遺產之最低限度、比例。
2. 各繼承人之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
(1) 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其應繼分1/2。
(2) 父母→為其應繼分1/2。
(3) 兄弟姐妹→為其應繼分1/3。
(4) 祖父母→為其應繼分1/3。
(5) 配偶→為其應繼分1/2。

特留分之算定

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生前特種贈與之規扣後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民法第1224條)

遺贈之扣減

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債額比例扣減。」
關於扣減權之法律性質,目前學說通說與實務見解均認為屬物權之形成權說,一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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