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之完全物權-所有權:不動產所有權的重要規定(以相鄰關係為主)

作者:洪正test

民法物權編之完全物權-所有權:不動產所有權的重要規定(以相鄰關係為主)

民法物權編之完全物權-所有權:不動產所有權的重要規定(以相鄰關係為主)

(1) 土地所有權之範圍及對於他人無礙之干涉不得拒絕

民法第773條規定。

(2) 行使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

民法第774條規定。

(3) 袋地所有人之通行權

民法第787條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述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4) 土地禁止侵入之規定及例外

土地所有人除有通行權之人及依地方習慣者,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民法第790條)。

(5) 尋查取回物品等之容許

民法第791條規定。

(6) 越界建築之異議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述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民法第796條)。

(7) 果實自落於鄰地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98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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