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作者:三民補

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

1.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2.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3.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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