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組織-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

作者:唐恩

我國行政組織-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

我國行政組織-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

民國93年6月23日總統公布了「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此法已大體規範出未來中央行政機關的組織架構及其內部單位設立之原則、層級與名稱規範等。現就此法的重要內容簡述如下:

  1. 適用及準用之範圍:
    適用之範圍為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至於準用對象則包括適用本法之各機關所設立之附屬機構及所有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
  2. 機關組織之型態:
    中央行政機關的型態有以下五種分類:
    (1) 機關。
    (2) 獨立機關。
    (3) 機構。
    (4) 附屬機構。
    (5) 行政法人。
  3. 統一機關與內部單位層級及名稱:
    (1) 中央行政機關只設四級:
    一級機關名稱為「院」、二級機關為「部」或「委員會」、三級機關為「署」或「局」、四級機關為「分署」或「分局」。
    (2) 各機關內部一級單位名稱:
    院與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均定名為「處」、部則為「司」、三級機關為「組」、四級機關為「科」;二級單位名稱一律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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