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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前言與總綱-4
作者:洪正、 李由
領土
(一)領土之意義
國家統治權所能行使的區域。
(二)領土的範圍
1.領陸:
一國境內所有土地,包含地上及地下。
2.領海:
海岸線以外一定的水域,我國領海為十二海浬。
3.領空:
領陸及領海之上空。
4.延伸領土:
船舶、航空器(浮動領土)、駐外使館。
(三)領土之規定
1.列舉式:
我國五五憲草、比利時、瑞士、德國。
2.概括式:
中華民國、美國。
我國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
(四)領土之變更
1.自然變更:
火山爆發、島嶼沈沒。
2.人為變更:
領土之割讓、取得、交換、合併。
(五)變更程序
1.憲法限制主義:
(1)依憲法規定之程序始得變更。
(2)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5項)
2.法律限制主義:
由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決議,如:比利時。
民族
(一)意義
民族是由血統、生活、語言、宗教、風俗、習慣等自然力所形成的人群。國家是以武力造成的。
(二)民族平等
1.我國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2.其他規定,見第119條(蒙古)、120條(西藏)、第168、169條(邊疆地區民族)及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原住民族)。
國旗
(一)意義
國家的象徵、立國精神的標誌。
(二)我國國旗
我國憲法第6條:「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總綱未規定事項
我國憲法並未規定國都、國歌、國花、國語、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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