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
1.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2.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 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3. 違反1.、2.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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