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1.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2. 調整工作時間。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公職考試|2021/02/23
勞工行政|2021/01/11
交通行政|2021/01/11
資訊處理|2021/01/11
機械工程|2021/01/11
電信工程|2021/01/05
因網路連線不穩定,發生無法預期情況,請重新整理後繼續。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