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照價徵稅(地價稅)

作者:洪正

平均地權條例-照價徵稅(地價稅)

(一)課徵時機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平17)

(二)累進起點地價稅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公式如下:(平18、平施27)
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直轄市或縣(市)規定地價總額-(工業用地地價+礦業用地地價+農業用地地價+免稅地地價))/(直轄市或縣(市)規定地價總面積(公畝)-(工業用地面積+礦業用地面積+農業用地面積+免稅地面積)(公畝))×7

(三)一般稅率(平19、平施28)

1.基本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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