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
1. 申請專利之發明,經核准審定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 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專利法第52條第1項)。
2.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專利法第52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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