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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作者:陳雲飛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家庭
一、家庭生活
(一)家庭的意義
家庭是由血緣、婚姻或領養關係所構成的。家庭是社會上最小的一個基本單位。
(二)家庭的功能
家庭功能及所謂的「生、養、教、健」,即生育功能、經濟功能、教育功能、保護照顧功能。
(三)親屬關係的建立與親等計算
1.血緣關係:
因血統而產生關聯的親屬關係。
(1)直系血親: 民法第 967 條: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如生身父母、祖父母、親生子女等。
親等計算
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如自己與父母為一親等。
(2)旁系血親:
民法第 967 條: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如親兄弟姊妹、伯叔等。
親等計算
從己身數至同源的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例如計算自己與阿姨親等時,先由自己數至同源之外祖父,再由外祖父數至阿姨,故自己與阿姨是三親等之旁系血親。
2.姻親關係:
姻親為因婚姻關係而生的親屬,若離婚或婚姻撤銷則姻親關係亦隨之消滅。民法第 969 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親等計算
(1)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等。如自己與兄為二親等之旁系血親,則自己與兄之妻(大嫂)為二親等之旁系姻親。
(2)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等。如自己與妻為配偶,妻與其祖父為二親等之直系血親,則自己與妻之祖父為二親等之直系姻親。
(3)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等。如妻與其兄之妻為二親等之旁系姻親,自己與妻之兄之妻亦為二親等之旁系姻親。
3.收養關係: 收養關係即為收養他人子女為子女,養父母與養子、養女間無血親關係,是經收養登記而在法律上具有血統關係的親屬,稱為「擬制血親」。
● 民法 983 條規定,下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四)家庭的分類
1.由傳襲系統區分:
由子女的姓氏與承繼依歸做區分,可分為:母系家庭、父系家庭、平系家庭、雙系家庭。
2.由新婚夫妻居住方式區分:可分為父居(住男方家裡)、母居(住女方家裡)、新居(另組新家庭,獨立居住)。
3.由家庭權柄區分:
可分父權、母權、平權、舅權家庭等。
4.由家庭親屬關係區分:
可分為核心家庭(小家庭)、折衷家庭、擴大家庭(大家庭)。近年來台灣地區因夫妻同出工作,故折衷家庭漸多。
5.現代社會的家庭形態:
家庭結構多元化下,產生了單親家庭、再婚家庭、同居家庭、隔代家庭、重組家庭、新移民家庭(又稱新住民家庭,與外籍配偶組成)、頂客家庭(神仙家庭)等。
(五)家庭中的衝突與化解
1.常見的家庭衝突類型:
(1)家務分工的衝突。
(2)經濟方面的衝突。
(3)意見與習慣的衝突。
2.化解衝突的原則及方法:
互信、互愛、互重,全力溝通、適度包容與讓步。
3.減少衝突的方法:
不管是為人子女或者父母,每個人都需要不斷的學習與調整,才能減少衝突,維持家庭的和諧。
4.家庭暴力防治法概述:
當受到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時,被害人可向法院申請民事保護令。民事保護令分為以下三種:
(1)通常保護令:
A.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
B.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C.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D.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E.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 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2)暫時保護令:
申請方式同通常保護令。另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
(3)緊急保護令:
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 時失其效力。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5.家庭暴力社會通報與扶助體系:
社政單位接獲通報後,由社工人員親赴現場了解以判斷個案是否需要緊急保護安置。當個案家庭不適合照顧孩子或無人可照顧,則將代為取得法院認可由政府(社會局)介入安置。當受家暴者無法照顧孩子時,法院將孩子監護權轉移的順位依序為:孩子親戚、寄養家庭、兒童福利機構。
(六)家中老人的安養
1.生活方式安排趨勢:
由三代同堂轉為三代同鄰。可奉養長者且相互就近照顧。
2.以生活及精神關懷為要,非僅物質奉養。
3.國家有責任制定妥善社會福利政策:
(1)聯合國定義:
65 歲以上的老年人口佔全國人口比率 7%即達「高齡化社會」門檻。
(2)老人福利法:
老人福利法的制定目的在於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權利。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 65 歲以上者。對於老人提供的經濟安全保障採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而對於老人的照顧服務,採取居家式、社區式、機構式服務,並建置妥善照顧管理的機制。
(七)親權的意義與重要性
1.親權的意義:
所謂的親權,是指父母親對於子女有下述三項權利:
(1)保護及教養子女。
(2)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
(3)做為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未成年時)。唯父母之一方若濫用親權時,法院得依申請或職權宣告停止其權利。
2.親權的重要性:
父母必須善盡保護與教養的責任,否則社會可利用法律力量停止父母的親權,保護受虐兒。
3.學習適應社會中的人際關係:
社會上每個人的權利皆受法律保護與限制。每人都應用心學習適應個人、家庭與社會之間的關係,以建立和諧人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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