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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親關係及親等
作者:洪明明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一、姻親關係:
姻親為因婚姻關係而生的親屬,若離婚或婚姻撤銷則姻親關係亦隨之消滅。民法第969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1)二親等之旁系姻親。
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等。如自己與兄為二親等之旁系血親,則自己與兄之妻(大嫂)為二親等之旁系姻親。
(2)二親等之直系姻親
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等。如自己與妻為配偶,妻與其祖父為二親等之直系血親,則自己與妻之祖父為二親等之直系姻親。
(3)二親等之旁系姻親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等。如妻與其兄之妻為二親等之旁系姻親,自己與妻之兄之妻亦為二親等之旁系姻親。
[三民輔考-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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