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稅
作者:陳仕弘不動產類科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減稅
1.經重劃之土地
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土稅39)
2.區段徵收之土地依規定 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
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土稅39-1)
稽徵程序(土稅49、土稅50)
1.申報: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2.核定: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核定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並填發稅單,送達納稅義務人。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其期間得延長為二十日。
3.錯誤更正: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共同向主管地政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主管地政機關於登記時,發現該土地公告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有錯誤者,立即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更正重核土地增值稅。
4.繳納期限: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後,應於三十日內向公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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