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地價稅率(四)

作者:洪正、劉力

土地稅法-地價稅率(四)

(5)公共設施保留地: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土稅19)
(6)公有土地: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土稅20)
3.空地稅:
凡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之空地稅。(土稅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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