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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共設施保留地: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土稅19) (6)公有土地: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土稅20) 3.空地稅: 凡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之空地稅。(土稅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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