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建物測量(二)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建物測量(二)

辦理程序及應備文件

5.駁回申請:(地測268準用213)
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
(1)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2)依法不應受理。
(3)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6.司法機關囑託之案件:
(1)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之建物測量時,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派員定期會同登記機關人員辦理,並於測量後由其指定人員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地測269)
(2)地政事務所受理法院囑託建物測量案件,依下列規定處理:(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4點)
A.地政機關所屬人員個人不得受託辦理法院勘測不動產或鑑定界址案件。
B.土地界址經權利關係人已向法院提起確認經界之訴者,地政事務所得不予受理申請界址鑑定。
C.經依法院指定日期前往實地複丈,如因故未予施測,原繳費人於規定期限內申請退還土地複丈費者,應予扣除已支出之勞務費之餘額予以退還。
D.未登記之建物,於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時,已予勘測,其於撤銷查封後,再查封時,有無重行勘測之必要,應依法院囑託事項辦理。
E.因訴訟需要,法院囑託辦理共有土地分割案,測量地上使用現況(含地上建物位置),按實測後之筆數,依土地分割複丈費之收費標準計收。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