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基地號變更登記

作者:三民-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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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基地號變更登記

基地號變更登記

1.辦理登記:
(1)申請建物基地分割或合併登記,涉及基地號變更者,應同時申請基地號變更登記。
(2)建物與基地所有權人不同時,得由基地所有權人代為申請或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變更登記。
2.證書換發:
登記,除建物所有權人申請登記者外,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換發或加註建物所有權狀。(土登89)

因土地重劃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1.辦理登記:
應依據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後之重劃土地分配清冊重造土地登記簿辦理登記。重劃土地上已登記之建物未予拆除者,應逕為辦理基地號變更登記。(土登91Ⅰ、Ⅲ)
2.存續登記通知:
土地重劃前已辦竣登記之他項權利,於重劃後繼續存在者,應按原登記先後及登記事項轉載於重劃後分配土地之他項權利部,並通知他項權利人。(土登91Ⅱ)

地籍圖重測變更登記

1.辦理登記:
因地籍圖重測確定,辦理變更登記時,應依據重測結果清冊重造土地登記簿辦理登記。建物因基地重測標示變更者,應逕為辦理基地號變更登記。
2.登記通知:
重測前已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土登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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