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
1.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商標法第33條第1項)。
2. 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商標法第33條第2項)。
3. 申請延展註冊者,應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至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商標法第34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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