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衛生福利-3

作者:洪大正

原住民衛生福利-3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

一、立法目的

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本會)為維護原住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其應有權益,提供法律扶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扶助對象

以申請時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申請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申請人始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不得申請扶助。

三、扶助事項

(一)法律諮詢。
(二)調解、和解之代理。
(三)法律文件撰擬。
(四)訴訟、非訟或仲裁之代理、辯護或輔佐。
(五)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具有特殊情況者,得予專案扶助。

四、申請期限

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提出。

五、不得申請扶助事項

(一)查有具體事證足認無救濟途徑。但案件涉及原住民傳統慣習與國家法令、司法程序衝突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曾經政府機關扶助。
(三)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四)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五)訴訟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律師酬金。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
(六)同一申請人自准予扶助起一年內,依第三點第四款准予扶助達三次。
(七)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件相關之民事訴訟。
(八)審判程序之告訴及告發代理之刑事案件。
(九)自訴代理之刑事案件。
(十)案件相對人為本會及其所屬機關(構)。
(十一)申請之事項不符本要點扶助之目的。

六、合併申請

多數原住民個別申請扶助,其原因事實同一,有共同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必要者,得合併為單一申請案件辦理。

七、申請程序

(一)應檢具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身分證明或代理人證明文件。
3.戶口名簿。
4.申請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二份清單需向國稅局申請),或其他資力證明文件。
5.相關訴訟案件的資料。
6.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扶助之切結書。
7.如有前點之情形者,應檢附具全體申請人同意選任特定人進行申請之書面。
(二)尚未核予扶助前,申請人得以書面撤回申請。

八、選任律師

(一)簡易申請
1.涉犯刑事案件,經偵查機關開始偵查時,得向本會請求簡易程序申請指派扶助律師到場。
2.簡易申請,指申請人應主動以電話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選任方法
1.申請案經核予扶助者,受扶助人得自本會扶助律師名冊中,選任一人為訴訟代理人。
2.受扶助人未能依規定或有(一)情事不能選任時,得由本會逕自指派之。
3.受扶助人之委任律師應按核定之律師酬金收取費用,不得額外收費。違反者,本會得將該律師自扶助律師名冊中除名。
4.受扶助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違反相關規定或有不當執行委任事務之情形時,受扶助人得以書面通知本會。

九、廢止、撤銷扶助

(一)廢止扶助原因
1.經核准扶助之案件,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致該扶助案件無法進行。
2.扶助過程中,受扶助人喪失原住民身分。
3.於准許扶助後死亡者。
4.其他原因致無法繼續扶助之必要者。
(二)撤銷扶助原因
1.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曾經政府機關扶助。
2.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3.符合1.2.情形者,本會應限期通知申請人返還已撥付受委任律師酬金之全部。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
4.申請人未依規定返還費用者,自本次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扶助。

十、扶助委託

本會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扶助工作,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就醫交通費實施要點

一、立法源由

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本會)為減輕偏遠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就醫交通費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項目

(一)轉診就醫之交通費(指最近之醫療院所因科別或設備不足,無法提供醫療服務,須轉赴其他醫療或專科院所就醫者)。
(二)重大傷病、慢性疾病就醫之交通費(以衛生福利部公告資料為基準)。
(三)緊急傷病就醫之交通費(指掛急診就醫者)。
(四)其他(指距離最近之醫療或專科院所遇假日休診,無法提供醫療服務而須至其他地區就醫者)。

三、補助對象

凡具原住民身分且符合補助項目及地區規定者。但現役軍人、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師、警察與其配偶子女,及領有退休俸之退伍軍人、退休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師、警察與其配偶子女,不予補助。

四、補助地區範圍

(一)第一級補助地區
1.居住地距離最近醫療或專科院所就醫路程達四十公里以上者。
2.居住地距離最近醫療或專科院所就醫路程未達四十公里。但經醫師診斷須轉赴其他醫療或專科院所就醫路程達四十公里以上者。
(二)第二級補助地區
1.居住地距離最近醫療或專科院所就醫路程達二十公里以上未滿四十公里者。
2.居住地距離最近醫療或專科院所就醫路程未達二十公里。但經醫師診斷須轉赴其他醫療或專科院所就醫路程達二十公里以上未滿四十公里者。
(三)前述就醫路程分級由直轄市及縣政府衛生局認定。
(四)戶籍不在居住地者,以居住地村(里)長或村(里)幹事開立之居住事實證明,推定其居住地。

五、補助標準

(一)第一級補助地區
每人每季以申請三次為原則,每年以十次為限,每次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整。
(二)第二級補助地區
每人每季以申請三次為原則,每年以十次為限,每次補助新臺幣六百元整。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
就醫當事人或其家屬持應備文件,至當地衛生所辦理。衛生所初審後將應備文件之正本驗畢,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員署名之影本及申請書,陳報主管衛生局複審核准後,再依補助標準核實發給衛生所轉發申請人。
(二)應備文件
1.轉診就醫者:
檢附戶口名簿、就醫繳費收據正本(正本驗畢歸還,影本一份加蓋與正本相符之註記送核)、及轉診後回復單正本。
2.重大傷病、慢性疾病就醫者:
檢附戶口名簿及就醫繳費收據。當年度初次申請時,應檢附診斷書正本,重大傷病就醫者請衛生所核對健保卡並註記於診斷書,如為不同疾病就醫時,仍須檢附診斷書正本。
3.緊急傷病就醫者:
檢附戶口名簿、急診掛號之繳費收據。 
(三)上述申請案應於就醫當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門診者以就診當日計算;住院者以出院當日計算)。

七、會計作業

(一)本項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部分補助,每年度撥付主管衛生局採納入預算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主管衛生局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及收據,送本會辦理核撥手續,年度終了如有剩餘款須繳回本會。
(二)主管衛生局應於每年三、六、九月二十日及十二月十日前,彙整所轄衛生所之執行情形季報表及補助名冊送本會備查。
(三)本會得依據各衛生所之執行情形調整次年度之預算分配。

八、督導及考核

(一)主管衛生局協助隨時抽查並彙整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 
(二)本會會同主管衛生局採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督導及考核各衛生所之實際執行情形。 
(三)辦理本項業務執行績效良好之單位,由本會函請主管衛生局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九、注意事項

(一)本項補助經費如用罄,並確定本會無法再增撥時,主管衛生局應儘速函知所轄衛生所,公告暫停受理,至次年度開始時始受理申請,當年度已受理者須將相關文件檢還申請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予補助者,應予追回。
1.未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相關文件或其他必要證明者。
2.不具本要點規定之補助資格者。
3.以虛偽之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取得補助者。
4.已依其他法令取得就醫交通補助者。 
5.提出申請時已逾就醫當日起六個月。
(三)申請人如有假冒或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由衛生所追回補助費,嗣後不得再申請補助。執行機關或承辦人如有違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議處,涉有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四)本項補助之申請人為本人,如本人因故無法提出申請時,得委託他人協助辦理。
(五)本要點補助之地區,如政府已另提供性質類似之補助計畫者,民眾僅能擇其一申請補助之。

相關重大福利

一、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經銷商僱用五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一人。

二、老人福利法

(一)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各本其職掌,對老人提供服務及照顧。提供原住民老人服務及照顧者,應優先遴用原住民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人。
(二)主管機關應邀集老人代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參與整合、諮詢、協調與推動老人權益及福利相關事宜;其中老人代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三、國民年金法(含施行細則)

(一)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得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為止,所需經費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1.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但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2.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
3.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
4.有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4款至第6款情形之一。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不列入第31條第1項第5款土地計算。
(二)依規定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之年齡限制,於本法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逐步提高最低請領年齡至六十五歲;其最低請領年齡之調高,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三)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於國民年金法施行後,不再適用。
(四)依規定請領給付者,除於國民年金法施行前已領取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者外,應備原住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向保險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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