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行政組織-1

作者:洪大正

原住民行政組織-1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一、歷史簡述

為回應原住民社會之需求,並順應世界之潮流,行政院於民國85年間,即籌備成立中央部會級機關,以專責辦理原住民事務,並於籌備期間研訂機關組織條例草案,用為機關成立之法源依據。同年11月1日,立法院審議通過「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行政院並於同年12月10日即正式成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專責統籌規劃原住民事務,成就了我國民族政策史上新的里程碑,對於原住民政策的釐訂及推展,亦更具一致性與前瞻性,並能發揮整體規劃的功能,帶動原住民跨越新世紀全方位的發展。
為因應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原台灣省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經裁撤,自88年7月1日起歸併本會,並於中興新村設置中部辦公室;前台灣省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所屬文化園區管理處亦同時改隸本會。
民國91年1月4日,立法院審議通過本會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會機關名稱並於同年3月25日正式更改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更改為「衛生福利處」、經濟暨土地發展處調整變更為「經濟及公共建設處」與「土地管理處」二處。

二、主管事務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本會)主管全國原住民族事務。
(二)本會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執行本會主管事務,有指導及監督之責。

三、組織架構

本會設下列各處、室:
(一)企劃處。
(二)教育文化處。
(三)衛生福利處。
(四)經濟及公共建設處。
(五)土地管理處。
(六)秘書室。

四、各處、室之職務

(一)企劃處
1.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擬訂及研議事項。
2.原住民族事務之綜合規劃及協調事項。
3.原住民相關資料之調查、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
4.本會資訊、編譯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管理事項。
5.本會研考業務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6.原住民身分及原住民族之認定、傳統部落組織之輔導及族群關係處理事項。
7.原住民族自治之規劃、推動、自治行政之輔導、協調、監督及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8.其他有關原住民族事務之研究及企劃事項。
(二)教育文化處
1.原住民族一般教育政策及法規之規劃、擬訂、協調及審議事項。
2.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傳統技藝之發掘、研究、保存與傳承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項。
3.原住民族歷史及語言研究、保存與傳承之相關事項。
4.原住民人才培育與輔導之相關事項。
5.原住民族傳播媒體、教育文化團體之聯繫與相關活動之輔導、推動及獎助事項。
6.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機構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項。
7.其他有關原住民教育文化事項。
(三)衛生福利處
1.原住民醫療、衛生、保健、全民健保與社會福利之協調、促進及輔導事項。
2.原住民醫療網、健康促進與公共衛生事務之協調及促進事項。
3.原住民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失業扶助與創業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4.原住民社會救助、保險與法律服務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5.原住民社會福利服務制度之規劃、建立及督導事項。
6.原住民民間團體之聯繫、輔導及服務事項。
7.其他有關原住民醫療、衛生、就業促進及福利服務事項。
(四)經濟及公共建設處
1.原住民產業、經濟、住宅部落與社區生活環境設施改善之規劃、協調、輔導及審議事項。
2.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3.原住民工商企業、金融業、服務業、合作互助事業及信託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4.原住民族傳統技藝、智慧財產權及文化產業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5.原住民農、林、漁、牧、獵業務及觀光事業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6.原住民產業經營與技藝研習、培訓之規劃、推動及輔導事項。
7.原住民部落安全防治及遷住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8.原住民地區交通水利、飲水設施改善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9.原住民住宅貸款之規劃、協調、輔導及審議事項。
10.其他有關原住民經濟、公共建設及住宅事項。
(五)土地管理處
1.原住民族土地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項。
2.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經營、保育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3.原住民族土地相關法規之研議及協調事項。
4.原住民族土地增編、劃編之規劃、協調及一般管理事項。
5.原住民族土地地籍整理、地權管理、土地利用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6.原住民族土地流失之防止、收回、改配及一般管理事項。
7.原住民族土地重大開發利用之審議事項。
8.原住民族自治區土地之規劃及建設計畫審議、協調事項。
9.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土地發展事項。
(六)秘書室
掌理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及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之事項。

五、委員會組織人員

(一)主任委員
1.置一人。
2.特任,綜理會務。
3.應由原住民擔任。
(二)副主任委員
1.置三人,襄助會務。
2.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3.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原住民擔任。
(三)委員
1.置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餘均為無給職。
2.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
3.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4.委員人數,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四)輔助人員
1.主任秘書一人,技監一人,參事二人,處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2.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3.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4.科長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5.技正六人,秘書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6.專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7.輔導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8.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9.科員三十九人至四十七人,技士十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10.技佐三人或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11.辦事員七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12.書記五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五)人事室
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六)會計室
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六、人員任用

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8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得優先進用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

七、人員官等、職等簡圖

八、委員會議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九、業務執行需要

(一)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諮詢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原住民族代表為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
(二)本會因業務需要,應設置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其辦法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三)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
(四)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五)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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