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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條約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原住民族條約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以下簡稱本宣言)是聯合國於 2007 年通過的正式文件,但無法律效力。其主旨在於宣揚原住民族與其他民族皆屬平等,且國家應持續支持、協助原住民族獲得其應有權利之精神。
雖然聯合國已通過本宣言,實際上許多會員國對於本宣言仍抱持許多疑問、擔憂與不信任,原因在於本宣言的條文內容空泛而不明確,彷彿授權給原住民族高於民主法律的否決權,在實務上恐危及政治而難以執行。故即便是投下同意票的會員國中,仍為了自身的立場與利益而各自解讀本宣言並設下各種但書;而投下反對票的會員國也不代表其反對原住民族應得之權利,純粹是因為本宣言條文內容不盡理想,若貿然適用則有國家主權、領土、民族衝突分裂之虞。
本宣言之概說如下:
一、秉承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原則以及國家依據該憲章履行義務 的善意
(一) 確認原住民族及其他民族一律平等,並承認所有民族均有權與其他民族不同,有權自認為與其他民族不同,並有權因而被尊重。
(二) 亦確認所有民族對構成全人類共同資產的各種文明及文化的多元性、豐富性,均有其貢獻。
(三) 更確認基於或民族或個人因國族起源、種族、宗教、族群或文化差異,而有高下優劣之別的學說、政策及作為,或者鼓吹這種想法的學說、政策及作為,均為種族主義;它們於科學無據,於法律無效,於道德應受譴責,於社會不公。
二、確認原住民族行使其權利時,應免於各種形式之歧視
(一) 關注原住民族過去由於殖民統治及其土地、領域與資源被剝奪等原因,而遭受的歷史不正義,使得他們無法依照其自身需求及利益行使其權利,尤其是發展權。
(二) 承認亟需尊重並推動原住民族源於其政治、經濟、社會結構、文化、精神傳統、歷史及哲學的固有權利,特別是原住民族對其土地、領域與資源的權利。
(三) 亦承認極亟需尊重並促進原住民族與各國簽訂的條約、協定與其他建設性安排中所肯認的權利。
三、原住民參與、發展與各種社經權利
(一) 樂見原住民族為提高其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地位,以及為終結各地所發生的各種歧視及壓迫而自我組織。
(二) 深信原住民族控制影響其自身及其土地、領域、資源的發展,將有助原住民族維持與加強其制度、文化、傳統,並促進符合其期望及需要之發展。
(三) 承認尊重原住民知識、文化及傳統習俗有助於環境的永續且公平的發展、以及適當管理。
(四) 強調原住民族土地及領域去軍事化有助於各民族與人民之間的和平、經濟與社會之進步、發展、相互理解與友好關係。
(五) 尤其承認原住民家庭及社群有權在符合兒童人權的情況下,保留扶養、訓練、教育及為子女謀福祉的共同責任。
四、原住民與國際事務
(一) 認為國家及原住民族簽訂之條約、協議與其他建設性安排中所肯認的權利,於某些情況下,係屬國際事務、國際利益、國際責任以及具有國際性質。
(二) 亦認為前述條約、協議與其他建設性安排,及其呈現的關係,乃加強原住民族與國家間夥伴關係之基礎。
五、原住民與民族自決權利
(一) 認知聯合國憲章、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中肯認所有民族享有自決權的根本重要性。
(二) 各民族得依此自決權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追求其經濟、社會及文化的發展。
(三) 銘記本宣言內容不得被援用否決任何民族依據國際法行使的自決權。
六、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使命
(一) 深信本宣言所承認的原住民族權利,將可加強國家與原住民族間基於公正、民主、尊重人權、非歧視及善意等原則下的和諧及合作關係。
(二) 鼓勵國家應諮詢相關民族並與其合作,以遵守並確實履行於國際機制上對原住民族的義務,尤其是牽涉人權的國際機制。
(三) 強調聯合國在促進及保障原住民族權利上,扮演重要且持續發揮影響力的角色。
(四) 相信本宣言對承認、促進與保障原住民族的權利與自由,以及對聯合國體系中此領域的相關行動的發展,是重要的一大步。
(五) 承認並再確認原住民個人有權且不受歧視地享有國際法上肯認的所有人權;原住民族享有與其民族生存、福祉及整體發展不可或缺的集體權利;亦承認原住民族情況因區域與國家而異,應考量國家與區域的特殊性,以及不同之歷史與文化背景的差異,皆應納入考量。
原住民族與臺灣政府新夥伴關係再肯認協定
壹、前言
原住民族歷來與臺灣這片土地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對於其人類與環境永續以及未來世代維持和睦、平衡與正義,有著不可脫離的責任。甫於 南非約翰尼斯堡舉行的聯合國永續發展高峰會,決議重申原住民族在永續發展上不可或缺的角色!並通過相關落實方案。臺灣在實踐上最重要的行動是總統競選期間,曾在蘭嶼與支持他的原住民各族代表簽訂、宣示【原住民族與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協定,因著總統對原住民許下的「新夥伴關係」政策諾言,政府著手推動以原住民族自治為導向的政策措施,使得臺灣在原住民族政策及永續發展議題上的努力,逐漸跟上國際的腳步。讓我們就從本土最早的主人-原住民族開始,推動「永續臺灣」!
茲與國家元首定立協定,條文如下:
貳、原則
一、確認原住民族對於臺灣的永續發展有著至關重要、不可或缺的角色地位。
二、再次確認【原住民族與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協定,為繼續落實執行共同努力。
協定內容項目為:
(一) 承認臺灣原住民族之自然主權。
(二) 推動原住民族自治。
(三) 與臺灣原住民族締結土地條約。
(四) 恢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
(五) 恢復部落及民族傳統領域土地。
(六) 恢復傳統自然資源之使用、促進民族自主發展。
(七) 原住民族國會議員回歸民族代表。
三、憲法所肯認的原住民族依其民族意願發展的自決原則,對原住民族能實踐、發揮在永續發展上的角色作用至關重要,政府應全力支持。
四、要求政府尊重並支持原住民族建立其族人認可之自治實體,以之作為協商實現【新夥伴關係】協定內容之對象。
參、落實方案
一、協助原住民各族關於其生態智慧、土地倫理等傳統知識的重建。
二、透過各種教育管道(包括社會教育),使臺灣人民認識並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對臺灣永續發展的重要性。
三、持續推動以原住民各族(或部落、社群)為主體的傳統領域調查。
四、依在地原住民族所認定的傳統領域調查結果,陸續恢復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
五、以不干預原住民各族(或部落、社群)自主性為前提,依其意願提供資源協助建立自治實體。
六、原住民族(或部落、社群)自治實體成立之後,政府應與之協商,以土地條約或其他可行方式逐步恢復傳統領域土地。
七、政府應依原住民族自治實體成立進程,針對國家公園、林管區、各式保護區、風景特定區,協商發展合宜的共管制度,並進行技術移轉與人才培育,以促進民族自主發展,裨益臺灣生態之永續。
八、強化原住民族在國家永續發展、國土保育方面的決策參與。
九、全面檢討調整原住民族地區現有的自然資源管理機制,在地原住民族對自然資源擁有優先權利;停止不當的造林計畫、裁併退輔會森保處等不合宜機構;建立水源保護區回饋制度,成立山林守護基金,運用在原住民族山林守護工作上。
十、透過原住民族集體智慧產權制度之建立,在有關其傳統知識、包括動植礦物等物質的運用上,維護其權益;鼓勵並確保原住民族以永續方式運用傳統知識獲益。
十一、修法落實前述原住民族發展計畫;修憲廢除山地/平地原住民的歧視性劃分,以民族(或部落、社群)為基礎取代以個人身分為基礎的原住民族政策架構。
十二、政府應提供資源,由原住民族、民間及學界代表組成公正的監督單位,以原住民族「能力建構」(capacity building)為指標,對政府(包括立法部門)施政、原住民族自主能力及社會認知,進行年度檢驗,並提出報告書。
試題練習
1. 2006年於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通過,並經於本(2007)年9月13 日第16屆聯合國大會中通過,牽涉全球3億7000萬原住民族的文化、教育、語言、醫療、發展、就學、社褔、自決、土地及自然醫療等的重要宣言為何?
(A) 聯合國原住民族基本權宣言
(B)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C) 聯合國原住民族人權宣言
(D) 聯合國原住民 族國際宣言
Ans:B
2. 聯合國大會2007年9月13日通過制定「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 言」,以下何者並非該宣言所揭示的基本原則?
(A) 任何鼓吹民族或個人優越的政策和作法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
(B) 應尊重和增進原住民族的固有權利
(C) 應承認尊重原住民族知識、文化和傳統習慣
(D) 尊重過去基於征服或先占所取得的土地權利
An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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