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權利 (一)

作者:洪正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原住民族基本權利 (一)

原住民族基本權利 (一)

 

原住民族基本法

一、立法源由

     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本法)。

二、用詞定義

     整理如下:

用詞 定義
原住民族 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達悟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
原住民 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
原住民族地區 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部落 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
原住民族土地 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部落會議 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三、中央執行機關

     行政院(下稱本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

推動委員會三分之二之委員席次,由原住民族各族按人口比例分配;其組織由行政院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設置要點定之。

    (一) 推動會任務

          1. 本法有關民族自治、民族教育、語言文化、衛生福利、就業、經濟建設、自然資源、傳統領域土地事項之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2. 本法相關法規擬訂之協調及監督。

          3. 其他本法相關事務之協調及推動。(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設置要點第 2 點)

    (二) 推動會委員及任期

          1. 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之;委員三十九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1) 本院政務委員一人。

             (2) 內政部部長。

             (3) 教育部部長。

             (4) 法務部部長。

             (5) 經濟部部長。

             (6) 衛生福利部部長。

             (7) 勞動部部長。

             (8)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9) 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10)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11) 原住民族各族代表二十三人。

             (12) 專家學者五人,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二人。

          2. 前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3.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委員出缺時,應依前二項規定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設置要點第 3 點)

    (三) 會議召開

          本會會議以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本會會議召開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原住民機構、團體代表列席。(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設置要點第 4 點)

四、地方專責單位

    (一) 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之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

    (二) 前項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五、自治事項

    (一)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二) 國家提供充分資源,每年應寬列預算協助原住民族自治發展。自治區之自治權限及財政,除本法及自治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縣(市)之規 定。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時,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決定之。

六、教育文化

    (一)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本多元、平等、尊重之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二) 政府應設置原住民語言研究發展專責單位,並辦理族語能力驗證制度,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提供原住民族優惠措施或辦理原住民族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得於相關法令規定受益人或應考人應通過驗證或具備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另以法律定之。

    (三) 政府應保存與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並輔導文化產業及培育專業人才。於原住民族地區,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回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

    (四) 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傳播及媒體近用權,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規劃辦理原住民族專屬及使用族語之傳播媒介與機構。該基金會之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七、工作權及智慧財產之保障

    (一) 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並針對原住民社會狀況及特性,提供職業訓練,輔導原住民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士證照,健全原住民就業服務網絡,保障其就業機會及工作權益,並獲公平之報酬與升遷。原住民族工作權之保障,另以法律定之。

    (二) 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公職考試資料下載》

原住民特考相關考試資訊   更多公職考試

缺額最多公職考試,錄取率逐年提升 高普考資料索取

非警校生也能考,薪水穩定破5萬 一般警察特考資料索取

考試門檻低,起薪上看4萬4 鐵路特考資料索取

更多考試資訊》

高普考 一般警察特考 鐵路特考

優惠資訊》

立即線上諮詢/來班來電洽詢

加入全國分班LINE@迅速掌握最新考訊及各地優惠訊息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