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教育文化 (五)

作者: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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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教育文化 (五)

原住民教育文化 (五)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要點

一、立法目的

     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本會)為獎勵自費赴國外留學之原住民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凡具原住民身分未領取政府或其他機構提供全額獎學金,自費出國留學攻讀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碩士、博士學位者。

三、補助內容

    (一) 項目:留學期間生活費。

    (二) 次數:每一學位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 金額:每月補助美金四百元整,每六個月申請核發一次。

四、補助年限

    (一) 前往歐洲(英國除外)、日本留學者,補助期限最長為四年

    (二) 前往美國、英國及太平洋、東南亞地區等其他國家者,補助期限最長為三年

    (三) 因故辦理轉校或轉系者,補助期限仍依前兩項規定辦理。

    (四) 因故休學者,得向本會申請延長補助期限,惟休學期限以二年為限。

    (五) 學分修畢尚未完成論文報告者,如未屆滿補助期限,仍得申請補助,以不超過原補助期限為限。

五、申請方式

    (一) 初次申請者,檢具戶口名簿影本、本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資料卡、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生活費申請表、生活費領據及該學期或學年之學費繳費收據影本各一份。但申請院校不在教育部參考名冊內者,應另附當地國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證明文件,非英語系國家應加附英語證明文件。

    (二) 賡續辦理者,檢具本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申請表及該學期或學年之學費繳費收據或在學證明文件影本、生活費領據及研究報告書各一份。

六、申請日期

    (一) 每年三月九月底前依第七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寄送本會後核發(以郵戳或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收件日為憑)。

    (二)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應於規定下次申請期限內併同提出,如經本會函催辦理仍未提出申請者,則取消補助。

七、核發方式

     本會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底前完成審核,符合規定者,以美金逕匯申請人指定之國外帳戶或以匯款當日之美金匯率折合新台幣逕匯申請人指定之國內帳戶。

 

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院校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

一、立法目的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就讀大專院校原住民學生努力向學並協助經濟弱勢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身分

     本要點所稱學生,指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具原住民身分者。但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及就讀五專前三年、研究所之學生。

三、申請內容

    (一) 本要點獎助學金之申請標準與獎助金額:

※ 重要考點

分類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 每學期獎學金
獎學金 達七十分以上 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一般獎學金 六十分以上或設籍在蘭嶼鄉之達悟族(雅美 族)學生 新臺幣一萬七千元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助學金 六十分以上

低收入戶新臺幣二萬七千元

中低收入戶新臺幣一萬七千元

          1. 獎助學金以領取一項為限。原住民公費生或學雜費及食宿費由就讀學校全額負擔之學生,不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2. 就讀各大專校院在職專班、附設空中進修學院、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之學生限申請獎學金。

          3. 公費生或學雜費及食宿等費用由就讀學校全額負擔者,不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二) 各大專校院應就獲配獎助學金名額依下列方式分配:

          1. 獎學金依日間部、進修部及第四點第三項各類別之學生人數比例分配;助學金依日間部、進修部之學生人數比例分配。

          2. 進修部獎助學金分配名額以該校院獲配名額四分之一為限。

          3. 一年級上學期學生獎助學金分配名額應占該校院獲配名額四分之一。但獲配名額未達四人以上者,不在此限。設籍臺東縣蘭嶼鄉具達悟族(雅美族)身分之學生不占該校院一般助學金獲配名額。

    (三) 領有助學金之學生每學期應履行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四十八小時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免之:

          1. 通過高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得全數減免。

          2. 修習原住民族語言課程前一學期成績及格,一學分得減免十八小時。

          3. 參加學校主辦之演講及研習活動,依參與時數減免,最高以二十小時為限。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班級排名前百分之三十,得減免十五小時。前項所稱生活服務學習,指協助學校校務行政工作或部落服務。

 

原住民學生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

一、立法源由

     原住民學生取得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證明取得方式

    (一) 原住民學生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具有下列證明之一者,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

          1.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2.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合格證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3. 一百零二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國中級合格證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4. 初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能力證明書。

          5. 部落學校結業證明。

    (二) 原住民學生入學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二年制或大學,具有下列證明之一者,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

          1.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2.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合格證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3. 一百零二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高中級合格證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4. 中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能力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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