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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工作權益與福利 (一)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原住民工作權益與福利 (一)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含施行細則)
一、立法源由
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特制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下稱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二、適用對象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於戶籍資料記載為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之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三、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原住民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四、比例進用原則
(一) 各級公營機構之比例進用
1.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1) 約僱人員。
(2) 駐衛警察。
(3) 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4) 收費管理員。
(5) 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2. 各款人員之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原住民一人。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總額計算之。
(二) 原住民地區公營機構之比例進用
1.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
(1) 約僱人員。
(2) 駐衛警察。
(3) 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4) 收費管理員。
(5) 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2. 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總額計算之。
3.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進用原住民人數應不得低於現有員額之百分之二,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4. 所稱原住民地區,指原住民族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三) 比例進用原則之人數計算
1.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本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僱用、進用原住民人數之計算方式,以每月一日參加勞工保險之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人員及每月一日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本法第五條第三項人員之合計總額為準。但經資遣或退休而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者,不予計入。
2. 依下列計算應僱用、進用之原住民人數,未達整數者,不予計入:
(1)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各款人員之總額。
(2)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
(3)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
(四) 專人辦理就業事宜
各級主管機關、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本法涉及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派人員辦理原住民工作權益相關事宜。前述人員,應優先進用原住民。
五、原住民合作社
(一) 設立目的
1. 政府應依原住民群體工作習性,輔導原住民設立各種性質之原住民合作社,以開發各項工作機會。
2. 原住民合作社之籌設、社員之培訓及營運發展等事項,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辦理;其輔導辦法,由中央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原住民合作社,指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二) 主管機關
1. 合作社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縣(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2. 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縣(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3.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指原住民合作社經營業務有關之主管機關。(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第 2 條)
(三) 籌設程序
1. 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為協助轄內原住民籌設合作社,得視原住民聚落情形、經營事業類別及專業能力等,會商合作社主管機關為計畫性之輔導籌設,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第 3 條)
2. 合作社主管機關輔導籌設原住民合作社作業程序如下:
(1) 調查分析:
調查設立主觀、客觀環境因素,並據以分析研判籌設可能性。
(2) 合作教育宣導:
對發起人及預定社員等進行合作宣導及教育工作,強化其合作信念。
(3) 輔導籌設:
輔導發起人等依程序進行籌設及辦理成立登記等相關工作。(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第 4 條)
3. 原住民合作社之社員以居住組織區域內具各該類合作社章程所定社員資格,並能參加共同經營者為限。(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第 5 條)
4. 原住民合作社應依合作社法規定召開會議並製作下列報表,報請合作社主管機關查核或備查,並報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1) 營業收支月報表。
(2) 年度業務報告:
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表。(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第 6 條)
5. 原住民合作社選任、聘任人員與社員之培訓、觀摩,由合作社主管機關、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學校等辦理。(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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