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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土地管理 (三)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原住民土地管理 (三)
(五) 保留地承租人-原住民
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之原住民保留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其所投資之各項設施不予補償:
1. 未依開發或興辦計畫開發或興辦,且未報經核准變更計畫或展延開發、興辦期限者。
2. 違反計畫使用者。
3. 轉租或由他人頂替者。
4. 其他於租約中明定應終止租約之情事者。
(六) 保留地承租人-非原住民
1. 非原住民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繼續自耕或自用者,得繼續承租。
2. 因都市計畫新訂、變更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之已出租耕作、造林土地於續訂租約時,其續租面積每戶不得超過零點零三公頃。
3. 非原住民在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鄉(鎮、市、區)內設有戶籍者,得租用該鄉(鎮、市、區)內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其面積每戶不得超過零點零三公頃。
4. 依前述規定租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不得轉租或由他人受讓其權利。違反規定者,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
(七) 原住民保留地之租金,由當地直轄市或鄉(鎮、市、區)公庫代收,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及經濟建設之用;其租金之管理及運用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八、林產物管理
(一) 原住民保留地天然林產物之處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之規定。
(二) 伐木計畫
1. 鄉(鎮、市、區)公所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之開發利用或籌措建設事業經費,得編具原住民保留地伐木計畫層報中央林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開標售。
2. 伐木計畫應在永續生產及不妨礙國土保安之原則下,配合原住民行政政策及土地利用計畫編定之。
(三) 原住民保留地內天然林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採取之:
1. 政府機關為搶修緊急災害或修建山地公共設施所需用材。
2. 原住民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定之區域內無償採取副產物或其所需自用材。
3. 原住民為栽培菌類或製造手工藝所需竹木。
4. 造林、開墾或作業之障礙木每公頃立木材積平均在三十立方公尺以下者。
(四) 違反前條規定採伐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理,並追回所採林產物;原物無法繳回者,應負賠償責任。
(五) 原住民保留地內之造林竹木,其採伐查驗手續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辦理。
(六) 鄉(鎮、市、區)公所於原住民保留地公共造產之竹木,屬於鄉(鎮、市)所有。
(七) 為維護生態資源,確保國土保安,原住民保留地內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該管主管機關限制採伐:
1. 地勢陡峻或土層淺薄復舊造林困難者。
2. 伐木後土壤易被沖蝕或影響公益者。
3. 經查定為加強保育地者。
4. 位於水庫集水區、溪流水源地帶、河岸沖蝕地帶、海岸衝風地帶或沙丘區域者。
5. 可作為母樹或採種樹者。
6. 為保護生態、景觀或名勝、古蹟或依其他法令應限制採伐者。
(八) 原住民保留地內國、公有林產物之採伐勞務,除屬於技術性質者外,以僱用原住民為原則。
(九) 原住民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及其所有之地上改良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限制其使用或採伐林木,致其權益受損時,應予補償。
試題練習
1.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 (鎮、市、區)公所應設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下列何者非該委員會的權責?
(A) 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
(B) 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糾紛之調查及調處事項
(C) 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取得所有權、分配、收回之審查事項
(D) 申請租用、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
Ans:A
2.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內天然林產物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採取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政府機關為搶修緊急災害或修建山地公共設施所需用材
(B) 原住民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定之區域內受託有償採取副產物或其所需自用材
(C) 原住民為栽培菌類或製造手工藝所需竹木
(D) 造林、開墾或作業之障礙木每公頃立木材積平均在三十立方公尺以下者
An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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