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失能給付:給付標準之給付額度

作者:洪正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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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失能給付:給付標準之給付額度

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失能給付:給付標準之給付額度

1. 失能年金

(1) 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
  (即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2) 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3) 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每滿一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
     1.3%計算發給(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繳費年資×1.3%)。
(4) 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
     4,000元發給。
(5)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另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6) 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7) 眷屬補助:
     A. 加發眷屬補助: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配偶或子女時,每一人加發依第53條規定計算後金額
         25%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50%。
     B. 停發眷屬補助:眷屬資格不符時,其眷屬補助應停止發給。

2. 失能一次金

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失能者,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2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三十日。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增給50%,即給付日數最高為1,800日,最低為四十五日。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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