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
1. 一行為實現數個構成要件,侵害數個法益。效力為從一重罪處斷(刑法第55條前段)。
2. 有「同種想像競合」(觸犯相同刑罰之規定,例如:丟一顆手榴彈炸死三個人)與「異種想像競合」 (觸犯不同刑罰之規定,例如:違規超車,造成一死一重傷)之區別。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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