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犯罪行為類型-未遂犯:特殊規定
(1) 陰謀犯
二人以上為實施犯罪而為之謀議,雖其實害或危險尚未發生,但因考量到其所侵害之法益甚為重大,故由國家提前發動刑罰權以處罰其不法之謀議行為。此與未遂犯同屬不待實害或危險之發生,即由國家提前發動刑罰權以處罰不法行為之情形。
(2) 預備犯
為實行犯罪而為之準備行為,雖其實害或危險尚未發生,但因考量到其所侵害之法益甚為重大,故由國家提前發動刑罰權以處罰其不法之準備行為。此與未遂犯同屬不待實害或危險之發生,即由國家提前發動刑罰權以處罰不法行為之情形。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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