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國家法益的罪-瀆職罪(4)

作者:洪正test

刑法之國家法益的罪-瀆職罪(4)

刑法之國家法益的罪-瀆職罪(4)

7.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26條第1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26條第2項)

8.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27條第1項)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27條第2項)

9.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28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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