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國家法益的罪-瀆職罪(3)

作者:洪正test

刑法之國家法益的罪-瀆職罪(3)

刑法之國家法益的罪-瀆職罪(3)

4.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
    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刑法第123條)

5.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24條)

6.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25條):
    (1) 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2) 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3)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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