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
保護個人之生命法益。規定於第271~276條。
保護法益包括身體之完整性與身體之不可侵害性、生理機能之健全等。規定於第277~287條。
保護法益為胎兒之生命。規定於第288~292條。
保護法益亦為生命法益。規定於第293~295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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