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公司的種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
1. 股份轉讓自由原則
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公司法第163條)
2. 閉鎖期間
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公司法第165條第2、3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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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