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制度之考選制度-政務官與事務官的比較

作者:唐恩

公務人員制度之考選制度-政務官與事務官的比較

公務人員制度之考選制度-政務官與事務官的比較

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區分,始於英國國會於1701年所通過之「吏治澄清法」(The Act of Settlement),兩者之比較如下:

1. 政務官:
(1) 功能角色:參與國家政策或行政方針之決定者。
(2) 任用方式:多經由政治任命,並無資格上之限制。
(3) 法律地位:隨政黨之勢力消長同進退,並無身分上之保障。
(4) 責任方面:有時雖必須負有「法律責任」,但主要責任應為「政治責任」。
(5) 退休保障:不因去職後而有特別待遇或保障。
(6) 懲戒處分:僅適用撤職、申誡兩種。

2. 事務官:
(1) 功能角色:依既定之政策或方針而執行者。
(2) 任用方式:多須經過考試及格,並依法任免。
(3) 法律地位:
非具法定原因、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免職,在法律上受有嚴格的身分保障。
(4) 責任方面:
主要責任為「法律上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
(5) 退休保障:退休後,享有政府退休養老之給付(退休金)。
(6) 懲戒處分:適用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六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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